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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检察院精准及时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2-06-04 23:11:04   浏览:2051次

 (最美中国媒体报道)近日,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代某和赵某土地纠纷案尘埃落定: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使这起一波三折的土地纠纷案历经多年终于画上了句号。

承包土地起纠纷

代某系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西村十五组村民,责任田土地承包期间,1989年该村十五组未按法律规定收回代某部分承包土地另分配给他人耕种,造成代某家人多地少问题,其多年向乡、县政府信访维权未果。果园乡西村十五组五保户赵振基名下有承包耕地12.22亩,201310月赵振基去世。赵振基有一养女叫赵某,赵某于1991年将户口迁入渑池县天池镇西园村,并在该村组承包了耕地。1994年赵某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并迁入义马市陈村矿,西园村村委依法收回其所承包耕地。因代某信访土地问题,经渑池县果园乡政府多次与西村村委协商解决于2014514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赵振基所承包土地由赵某耕种一年,期满后由十五组收回,代某家根据分地人口可承包该土地三分之二,代某签字认可。西村村委口头通知赵某耕种一年后收回土地。至20159月,代某在征得西村村委同意的情况下(暂时耕种该全部土地),其在12.22亩土地上耕种了小麦和油菜,西村及十五组村民均未提出异议。但赵某认为自己应继承养父赵振基承包耕地,遂将代某耕种农作物全部犁掉毁坏。代某以侵权为由将赵某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认为代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土地具有土地承包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代某上诉,维持原判。代某申请再审,亦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监督求突破

20172月代某以赵某毁坏农作物应当赔偿为由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案系土地侵权纠纷,赵某犁掉毁坏农作物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查明代某是否合法占有涉案土地。为还原真相,查明事实,检察机关多次派人到渑池县果园乡西村调查走访该村两届村委干部,向果园乡政府负责处理代某信访案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同时核实查证了赵某户口农转非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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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524日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124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纠纷发生时,赵某早已不是西村十五组村民,不具有家庭承包土地的资格。其养父赵振基去世后,该农户自然消亡,所承包土地应由该村十五组收回。依据渑池县果园乡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赵某无权在争议土地上进行耕种。代某作为十五组村民,有权承包土地,无论是依据渑池县果园乡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还是依据西村村委的上访处理方案,均属于代某与该村组的之间的内部土地承包关系,外人无权干涉。且代某作为实际耕种人,对涉案土地处于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赵某并非西村十五组村民,其擅自将代某耕种的农作物毁坏构成侵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代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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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抗诉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侵权,但代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原审未进行审理,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结合当地种地收益、产量、投入等实际情况,每亩每年损失可酌定为500元,重审期间,判决赵某赔偿损失共16260元。赵某、代某均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捍卫正义暖民心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监督,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督促案件执行。因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向代某支付赔偿款,代某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名下并无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执行,法院结合代某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近日决定对代某司法救助13000元,代某同意执行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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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件关乎老百姓的民生问题,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本案通过检察监督纠正错误判决,法院又对代某司进行法救助,检、法两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都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使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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