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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和酒后行为 失德失范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3-09-21 20:46:31   浏览:618次


  (凤凰新闻网络电视台记者李万亮讯):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问题,坚决整治公职人员工作期间饮酒、酒驾醉驾、酒后滋事扰序等违纪违法违规和行为失德失范问题,不断推进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和清廉横山建设,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日午间、节假日履行岗位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期间、外出参观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禁止饮酒。因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工作确需饮酒的,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倡导公职人员在工作日八小时以外不饮酒。严禁因饮酒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携带涉密文件、材料饮酒;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劝酒、酗酒、酒后滋事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影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发生严禁单位之间相互同城公款宴请;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

  第 因酒驾醉驾被交警部门查获,一律依据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领导干部酒驾醉驾,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节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 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和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将规定传达至每一名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做好表率,带头遵守规定,管好班子和队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本规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第 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执法力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0912—7619110),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整治,对顶风违规违纪、不收敛、不知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饮酒的公职人员,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并纳入个人评优表彰和职务职级晋升的负面清单。对因违规饮酒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务处分。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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