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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媒体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络媒体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发布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新宁对外形象,促进网络媒体的有序发展,保障网络媒体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及两微一端等平台形式的信息。主要是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凡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四条 网络媒体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六条 各类政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凡在网络媒体发布的信息,需由单位出具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纸质文档经网站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网络媒体统一管理,由总编辑专人负责,各下属单位(股室)通讯员及时报送信息,新闻稿件时效性原则上不超过两天。网站采编负责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发布。各下属自媒体(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极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九条 本网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内容审核三审制度,总编辑进行初审,分管进行二审,单位主要人员进行三审。重要稿件要送信息主管部门领导或者宣传部领导审核。

第十条 网络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一条 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三审的稿件,一律不得擅自发布,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三条 网站编辑要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媒体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对网络媒体系统的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网络媒体内容。网络媒体布并做好备份,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严格遵后台登录口令管理制度,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并不定期更改密码,人员调整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八条 办公室要对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保留备查。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网络媒体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上网内容虚假或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网络媒体上网信息与企业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或不同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违反网络媒体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县委县政府形象;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恶意攻击、破坏网络媒体正常工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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